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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代金海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金海,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325号申请执行人:代金海,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于辉,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营业场所盐山县西环路西侧疾病防控中心斜对过。负责人郭建芳。本院在执行代金海与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于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代金海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于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代金海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