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执4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和进与范松华、金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进,范松华,金小红,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470-4号申请执行人杨和进。被执行人范松华。被执行人金小红。被执行人王进。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和进与被执行人范松华、金小红、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小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37.36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小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响应代理审判员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周 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