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白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贵连与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连,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白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贵连,男,1959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南路。法代表人余自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应辉,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6年9月13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李贵连与被告(反诉原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青白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11页“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600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贵连负担6345元,被告(反诉原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664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91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更正为“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600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贵连负担6345元,被告(反诉原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664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91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顺勇人民陪审员  沈文娟人民陪审员  张隆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