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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侯海斌与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海斌,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侯海斌,男。被执行人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侯海斌与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桂阳法民初字第004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侯海斌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侯海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侯海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中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剑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