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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25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与黑龙江金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黑龙江金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553-2号原告: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献县淮镇。投资人:臧瑞丽。被告:黑龙江金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朴春植,职务经理。原告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诉被告黑龙江金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2790元,减半收取63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闫丽钗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