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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木怀收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灿,林木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林振灿,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木怀,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81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木怀属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有工资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木怀在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收入(除每月留取人民币1000元作为其生活费外,含绩效等各项收入在内的所有收入),直至扣满人民币15125元止(本金人民币15000元、本案执行费1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