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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杜连旭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XX,北京XX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杜XX,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XX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赵XX,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冀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