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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学进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进,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进,男,汉族,1958年5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骆茂荣,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展海巍,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13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朱乃焰。申请执行人王学进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学进990万元,支付2014年7月利息123750元并给付相应违约金(以99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学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执行中,因债权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现已立案。上述事实,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现已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晓斌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马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