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431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72年10月9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刘某,男,生于1970年9月16日,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林治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