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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郝国庆、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办事处元庄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国庆,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办事处元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郝国庆,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县。被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办事处元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办事处元庄村。郝国庆申请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办事处元庄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郝国庆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