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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7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桂登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桂登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181号原告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耀荣。委托代理人区丽容,系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登强,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桂登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被告已主动与原告协商并已缴交拖欠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19元,由原告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