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高付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高付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刑初2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李某1,男,1969年7月30日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殁前住双辽市。已被害死亡。被告人李高付,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公主岭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冯玮,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检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高付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兴涛、王吉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高付及其辩护人冯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高付的女儿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1闹离婚。2016年1月18日9时30分许,李某1闯入李高付家中,二人发生口角,李高付用事先准备的尖刀照李某1的胸部猛刺一刀,致被害人李某1心脏破裂,当场死亡。作案后李高付让他人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在现场将李高付抓获归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李高付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2、黄某1、李某3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DNA检验意见、视听资料及书证等。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高付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高付辩解,李某1闯进我家,开始打他的孩子,然后朝我来,我拿出刀后他把衣服掀起来了,我没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扎他一刀。被告人李高付的辩护人冯玮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按防卫过当或假想防卫定性;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9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1因与被告人李高付的女儿李某某闹离婚发生纠纷后闯入李高付家中,二人发生口角,李高付用事先准备的尖刀照李某1的胸部猛刺一刀,李某1因胸部损伤致心脏贯通创,急性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案发后李高付让家人打电话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18日10时10分许,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十屋镇派出所转来李某2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害人李某1躺在李高付家屋内,已经死亡,身上有刀伤,在李高付家炕上有一把木把尖刀。犯罪嫌疑人李高付到十屋镇派出所投案。2、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18日10时00分,十屋派出所接李某2报警称李高付家出人命了,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李某1已死亡,李高付在现场称是其将李某1扎死的,要求将其抓起来,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李高付无反抗行为。3、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李高付、被害人李某1的自然情况。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公主岭市十屋镇十屋村五队李高付家。现场提取了一把尖刀,两处血迹。5、尸体鉴定意见,证明死者李某1系因胸部损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6、提取笔录,证明2016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对李高付皮鞋上的血迹进行了提取。7、DNA鉴定意见,证明现场尖刀擦拭物、门内地面血迹、塑料凳上血迹、李高付皮鞋擦拭斑迹一处STR分型与李某1血样均一致。8、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18日扣押黑色皮鞋一双、木把绿色刀片尖刀一把。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李高付无违法犯罪记录。10、办案说明,证明在李某1进屋后其没有出过屋,也没有到过厨房,当时李高付将刀放在外屋炕稍的炕革底下了。在李某1进屋打骂其外孙女奔李高付来的时候,李高付从其家外屋炕稍的炕革底下将刀取出扎了李某1。11、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李高付入所时无被刑讯逼供情形,供述与笔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12、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李高付入所检查状况良好。13、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10时许,我爸李高付用刀把我丈夫李某1给扎了。我进屋后看到李某1头朝西脚朝东倒在我家麻将机北侧的地上,胸部出血了,屋里地面上也有血,我爸当时在我家屋里门旁边站着,炕边上放着一把木把的尖刀,我爸说是他用尖刀扎的李某1,我爸让我打电话报的警。14、证人黄某1证言,证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9点多钟,李某1又来我家屋里,骂我女儿李某2,打我外孙女李某3,我丈夫李高付就生气了,上去用刀把李某1身体前边给扎了,之后李某1就倒地死了。15、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9点多钟,在我姥爷李高付家西屋,我父亲李某1被我姥爷李高付用刀扎死了。在此一个月前,我母亲李某2被我父亲李某1打伤了,我母亲就回我姥爷李高付家了,我母亲在我姥爷家呆着的这段期间,我父亲经常来闹事。16、证人黄某2证言,证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10点钟左右,李某1进李高付家屋打李某3,为此李高付与李某1撕巴起来,李高付手一抬,之后我就看见李某1身上出血了。17、证人徐某1证言,证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10点多,我在李高付家打麻将时李某1来了,李高付因李某1打骂李某3而与其发生撕扯并用刀扎了李某1,后李某1死亡。李高付的女婿李某1没事就去李高付家闹事,还经常动手打李某2。18、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9点多,我在李高付家里打麻将时听见有人说:“进屋了”,我起身往屋外跑时看见进屋的是李某1,到屋外我就听见屋里吵吵起来了,之后李高付的媳妇也出来了。19、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2016年1月18日早上9点多钟,我在李高付家打麻将时不知道谁说了一句:“完了,要打仗了。”我往门口一看是李某1进来了,我和杨某1就都出来了,一会李某2也出来了,她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后来听警察说李某1没气了。20、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6年1月11日左右,李高付夫妻把女儿领回来了,他女儿脑袋包着纱布,李高付说是李某1给砍的。过几天,李某1到李高付家接他媳妇,并说李某2年前不回去,不能让他家消停了。李高付平时老实巴交的,人很实在。21、证人高某1证言,证明我在案发前看见李高付的女儿李某2头上包着纱布,案发头几天,李某1说如果过春节李某2不回去,他就杀李某2全家。李高付平时老实厚道。22、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案发前,我去孤家子接李某2回来,她脑袋被砍坏了。李某1来李高付家我知道,他接他媳妇回家,他黑天白天在车里住。李某2不敢和李某1回家。李高付平时老实。23、证人邵某1证言,证明李某2这次是因为挨打回来的,李某1因为我与李某2一起打过麻将与别人说过要用车撞死我。李高付平时非常老实。24、被告人李高付2016年1月18日的供述,2016年1月18日上午9点半钟左右,李某1进我家骂骂咧咧的直接朝我外孙女李某3去了,要打她,我对李某1说:“你给我滚出去!”李某1看我这么说他就奔我来了,我就把炕沿下边的刀拿出来了,我说:“你再往我跟前走我就扎死你。”结果李某1掀起衣服就继续奔我过来,我当时挺生气的也没控制住情绪,就用右手拿刀照李某1前胸上扎了一刀,扎完后我就看见血淌出来了,他就晃晃悠悠往后退,后头朝西脚朝东倒在麻将机边上地上了。之前,李某1经常打李某2,并说李某2要是不跟他回去就整死我们全家。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高付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李高付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查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后认为:一、关于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问题,经查,虽李某1案发前有伤害李高付女儿李某2的行为,并说过如果李某2不与其回家就杀了她全家的话,案发当天李高付又骂李某2并打骂其女儿李某3,但在案发时其上述行为未达到足以对李高付或其家人造成现实紧迫危险的程度,故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构成防卫过当或假想防卫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二、关于李高付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高付案发后让其女儿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按自首认定,故辩护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三、关于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是否有过错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高付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李某1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高付用尖刀刺李某1胸部,致李某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高付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所引发,且被害人李某1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结合李高付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被告人李高付从轻处罚。依照《》【故意杀人罪】、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高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徐 滢审判员 于 亮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