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庭与郑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庭,郑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庭,地址:罗源县。被执行人郑寿,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郑寿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4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郑寿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郑寿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也无房产登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8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国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