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乔与杭州外鑫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乔,杭州外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7号之二原告:宋乔,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周书玲、袁园,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外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村。法定代表人:傅珏钧。原告宋乔诉被告杭州外鑫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宋乔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乔撤回对被告杭州外鑫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346元,保全申请费377元,共计723元,由原告宋乔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叶东晓代理审判员 丁水平人民陪审员 潘保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嘉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