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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97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曹庄镇常林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7********。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98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曹庄镇朱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98********。被执行人:王某乙,居民。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田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社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