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97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曹庄镇常林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7********。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98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曹庄镇朱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98********。被执行人:王某乙,居民。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田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社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