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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侯永刚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刚,张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07号之一原告:侯永刚。被告:张猛。原告侯永刚与被告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侯永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永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审 判 长  尹长志审 判 员  崔玉临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