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侯永刚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刚,张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07号之一原告:侯永刚。被告:张猛。原告侯永刚与被告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侯永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永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审 判 长 尹长志审 判 员 崔玉临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