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3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吕跃超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跃超,张彦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453号申请执行人:吕跃超,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彦明,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和平路396号财富大厦六楼。负责人刘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吕跃超与张彦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彦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吕跃超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彦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跃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