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长葛市广大门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义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广大门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义晓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202号原告长葛市广大门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春平,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喜红,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烨,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义晓亮,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广大门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葛市广大门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