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3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小娟、苏伟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小娟,苏伟文,厦门金泓家具有限公司,罗丽娟,漳州丽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小娟,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刘文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伟文,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厦门金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阳工业区大坑内(厦门鼎旺实业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69303227-4。法定代表人苏伟文,总经理。被执行人罗丽娟,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漳州丽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园(锦宅村),组织机构代码59347388-1。法定代表人苏伟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范小娟与被执行人苏伟文、厦门金泓家具有限公司、罗丽娟、漳州丽星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636400元及违约金381840元(以本金636400元为基数,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6年7月1日,之后按同样的方法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代理费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邱福香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义务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解除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房产的冻结、查封手续以及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公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2016)闽0203执31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