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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3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白进与白云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进,白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3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进。被执行人白云飞。申请执行人白进与被执行人白云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2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云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白进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2858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云飞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云飞45191.27元,其中本案案款41293.27元,本案案件执行费3898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41293.27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白进对此予以确认。本院通过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白云飞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以西雁环路以南华城泊郡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本院遂依法裁定(2016)陕0113执13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白云飞名下上述房屋,并已将本院(2016)陕0113执13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该局已协助本院办理查封登记。因该房屋登记有他项权利,故暂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为266539元及利息,已受偿金额为41293.27元,未受偿金额为225245.73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白云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3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