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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30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辉与被执行人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银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辉,王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059-3号申请执行人:徐辉,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滨,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辉与被执行人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已被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滨已被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5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荆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