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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9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沈阳凯豪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凯豪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127号原告:沈阳凯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1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王老吉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831自编47号208房。法定代表人:陈伟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锋,广州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红娟,广州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凯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王老吉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丽艳独任审判,书记员曹佳慧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凯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凯豪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凯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70,由原告沈阳凯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佳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