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3执恢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与长白县十八道沟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长白县十八道沟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恢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涛,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门庆有,系该局职员。被执行人:长白县十八道沟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隋春丽,系经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2)白山民二初字第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白县十八道沟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但申请人申请暂缓评估拍卖,并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丰慧荣审 判 员 王春林代理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