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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增田与薛增田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田,薛增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刘增田,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薛增田,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增田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44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薛增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增田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增田借款本金9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0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高云岗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