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江西四平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恩厚、毛勇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恩厚,江西四平集团有限公司,毛勇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恩厚,男,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弋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四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小兰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董事长。原审被告:毛勇强,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弋阳县。上诉人杨恩厚与被上诉人江西四平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毛勇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杨恩厚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初1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上诉人已按《商铺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已缴纳了第一年、第二年的租金,最多也只是第三年、第四年共计529万的租金未交,被上诉人明显存在虚增诉讼标的的问题,目的是人为改变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江西四平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江西四平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费、违约金等共计1028.1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提出被上诉人虚增诉讼标的的问题,因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确认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姝代理审判员 彭彩玲代理审判员 宋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晨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