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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祝萌萌与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萌萌,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祝萌萌,居民。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凡品,该董事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2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祝萌萌借款本金646.6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793元,执行费79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路东侧号,有登记在濉出国用(2012)第053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登记在房地产权证濉房字第号、号、号、号项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路东侧濉出国用(2012)第53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濉房字第号、号、号、号项下的房产及全部附属物。二、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毕 伟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惠 慧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当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