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与濮宗信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濮宗信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1727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路步行街2号楼。负责人:徐良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松,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系人寿财保马鞍山市分公司员工。被告:濮宗信,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马鞍山公司)与被告濮宗信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濮宗信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寿财险马鞍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替代其支付的赔偿款1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4日19时40分许,被告濮宗信驾驶标的车在当涂县提署路倒车时碰到潘成奇驾驶的后载高龙柱的电动车,致两人多发肋骨骨折、肠破裂等。交警认定被告濮宗信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两伤者起诉至当涂县人民法院要求本案原告保险公司和被告赔偿其损失。经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一初第719号、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本案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替代被告赔偿两伤者合计12万元,本案原告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现依法对被告行使追偿权。濮宗信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19时40分许,濮宗信醉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在当涂县西苑北路化肥厂道口附近倒车时,车尾右侧与潘成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成奇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高龙柱受伤。交警认定濮宗信负全部责任。后潘成奇、高龙柱分别提起诉讼,要求濮宗信和人寿财险马鞍山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2015)当太民一初第00719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马鞍山公司赔偿潘成奇6.5万元;本院(2015)当太民一初第00720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马鞍山公司赔偿高龙柱5.5万元。人寿财险马鞍山公司已经履行了上述两案的判决义务。以上事实,有(2015)当太民一初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2015)当太民一初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0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汇款凭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被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案外人潘成奇、高龙柱受伤。原告替代被告赔偿了受害人12万元,故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垫付的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濮宗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濮宗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人民陪审员 王发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玉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