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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刑初493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庆华,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郑瑞华,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乙,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7月11日、2014年8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解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郑瑞华、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解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酒后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跃进村康桥足疗店内,见到耿某等人正在此打牌,被告人王某甲便上前与耿某搭讪,因言语不和致双方发生争执,和耿某一起打牌的汪某、陈某见状欲上前劝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随即对该三人进行殴打,致汪某右胫腓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汪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乙于2016年3月9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再查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已与汪某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赔偿了其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7万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某、耿某、陈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伤情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调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王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且不对汪某轻伤后果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系被抓获归案而非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乙系共同犯罪,应对犯罪后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汪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汪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 鹏人民陪审员  滕绍林人民陪审员  曹树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