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许景峰与黄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景峰,黄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565号申请执行人:许景峰。被执行人:黄鸿伟,曾用名黄智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景峰与被执行人黄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洪旗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丞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