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张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张垒,张传果,高存银,季盈盈,邢庆广,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组织机构代码30688259-5。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茂宁,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垒,男,生于1983年6月12日,汉族,住长清区。被执行人张传果,男,生于1957年3月10日,汉族,住长清区。被执行人高存银,男,生于1983年7月15日,汉族,住长清区。被执行人季盈盈,女,生于1985年9月13日,汉族,住长清区。被执行人邢庆广,男,生于1982年2月19日,汉族,住长清区。被执行人XX,女,生于1984年12月18日,汉族,住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垒、张传果、高存银、季盈盈、邢庆广、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49265.42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49265.4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19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