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26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炳添与浙江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浙江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2601号之二原告:苏某,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晔,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眉,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法定代表人:郑世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某诉被告浙江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该款项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员 蒋豫波代理审判员 黎 妙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迪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