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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汉新城支行,杨某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汉新城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化工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公证处(2016)咸证经字第138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汉新城支行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某某、陕西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或陕西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614.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