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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庆和与被执行人霍殿有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庆和,霍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薛庆和,男,1952年1月21月,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松北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201213637被执行人:霍殿有,男,1963年4月2月,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松北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310193617上列当事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扶仲裁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0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仲裁字第40号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