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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530号李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53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身份证号码:×××5217,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怀疑被害人苏某与其妻子有暧昧关系,遂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英华街,用携带的菜刀砍伤苏某的背部后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丘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