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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有虎与余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有虎,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3民初868号原告:周有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沈阳,江西省吉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军,男。原告周有虎与被告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有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余军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被告以家里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当时出具了借条,后因原告担心借条过期,便于2016年3月22日让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现因被告避而不见原告,故诉讼到法院。被告余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6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今借到周有虎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余军,2016年3月22日。本院认为,被告余军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借条在卷佐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不答辩、不应诉、不举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余军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周有虎偿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余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怡嘉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