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常xx诉被告施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xx,施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2811号原告:常xx。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周xx,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xx。被告:刘xx。原告常xx诉被告施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xx、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919.64元,并以31919.64元为基数按每年24%支付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日为10095.35元),以上暂合计42014.9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订立《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34821.43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共分12期还清本息,每月等额归还本息3250元,每月10号为还款日。双方还约定:如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则自逾期之日始,每日按借款协议总额的0.1%收取罚息,违约金按本期应交本息的10%收取,每月单独计算。因被告未还款带来的调查及诉讼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归还1期后,未再还款。至今尚欠本金31919.64元,并持续产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施xx、刘xx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2月9日,被告施xx、刘xx作为甲方与原告常xx作为乙方签订《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协议》,载明:“第一条:乙方通过甲方开立的建行个人结算账户发放借款,账户户名:施xx,账号62×××66……第二条:借款金额34821.43元;月还款本息数3250元;借款偿还年利率12%;还款期限共12期,计12月(自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每月10日为还款日期……第十条违约责任:(一)若甲方晚于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及违约金。罚息计算方法如下:1、逾期罚息:如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自逾期之日始,每日按借款协议总额的0.1%收取罚息;违约金按本期应交本息的10%收取,每月单独计算……。”借款当日,原告向被告施xx转账汇款34821.43元,并由被告施xx、刘xx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兹于2014年12月10日收到阁下人民币:34821.43元,特此证明。”此后,两被告共归还了1期借款本息合计3250元(其中本金为2901.78元),因自2015年2月11日起两被告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协议》、《收据》、《活期账户对账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4821.43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被告已经归还1期本金及利息,即归还本金2901.78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1919.6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等合计按法定标准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xx、刘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xx支付借款本金31919.64元及利息、违约金、罚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1919.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施xx、刘xx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关中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燕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