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与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546号原告: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法定代表人:胡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高群,该公司职员。被告: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陈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诉被告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明确表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撤回对被告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44元减半收取4122元,由原告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克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