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辖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欧芹英、卢巍等与林建新等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芹英,卢巍,林建新,钟锋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辖32号原告:欧芹英,女,1952年9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原告:卢巍,女,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建新,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被告:钟锋,女,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原告欧芹英、卢巍与被告林建新、钟锋共有纠纷一案,龙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诉称,两原告系母女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定南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就两原告与被告林建新等人的继承纠纷已作出判定,该判决确认:1.卢巍继承林永清存款及收回的债权9011.69元,欧芹英继承81105.24元。2.被继承人林永清对债务人刘章阶、廖树森、张胜福、张伟东、宋成瑞(宋运瑞)享有的债权,欧芹英享有9/16,卢巍享有1/16,即93000元÷16×(9+1)=58125元。判决作出后,两原告多次催告,无果,现借据及现金在两被告手中,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处理。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归还现金8629.83元,归还债权58125元,二项合计66754.83元,给两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龙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钟锋系该院在编干警,钟锋胞弟钟巍系该院民事审判分管副院长,不宜行使管辖权,且原告欧芹英、卢巍亦要求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钟锋系龙南县人民法院在编干警,钟锋胞弟系该院民事审判分管副院长,属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龙南县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欧芹英、卢巍与被告林建新、钟锋共有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文科代理审判员 肖水长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