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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冯立英、吕少亮与冯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英,吕少亮,冯建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3583号原告:冯立英。原告:吕少亮。被告:冯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英、吕少亮诉被告冯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英、吕少亮撤回对被告冯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芸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