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冯立英、吕少亮与冯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英,吕少亮,冯建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3583号原告:冯立英。原告:吕少亮。被告:冯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英、吕少亮诉被告冯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英、吕少亮撤回对被告冯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芸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