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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鲁令超与栗连需、杨卫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令超,栗连需,杨卫娟,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鲁令超,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栗连需,男,198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杨卫娟,女,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路*号。关于申请人鲁令超与被执行人栗连需、杨卫娟、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栗连需、杨卫娟、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鲁令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鲁令超受偿188522.9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栗连需、杨卫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鲁令超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维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