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保国与庞庆玉、庞超、邓松山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国,庞庆玉,邓松山,庞超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国,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庞庆玉,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邓松山,男,汉族,农民,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庞超军超,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农民,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国与被执行人庞庆玉、庞超、邓松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庞庆玉未履行(2016)豫172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庞庆玉、邓松山、庞军超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