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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国庆与李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庆,李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21字第784号原告:李国庆,男,汉族,生于2006年10月2日,住南召县。法定代理人:李建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8日,住南召县,系李国庆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基,���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东,男,生于1980年2月7日,住南召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6808704-8。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1号院10号楼1单元1层附2号。负责人:赵明明,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玲,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2016年1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李小东驾驶豫R×××××号轻型货车沿S33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乔端镇刘四批发部门口路段。与对向行驶李建伟驾驶的电动车相碰,致李建伟及乘坐人原告李国庆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小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建伟、李国庆无责任。事故车辆豫R×××××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国庆受伤后在南召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医疗费2702.12元,因赔偿问题,引发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6年9月20日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李国庆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整。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小东负担。本协议自2016年9月20日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学东审 判 员  马荣海人民陪审员  王环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付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