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08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垚金锌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榔槿坞铁矿有限公司(原富阳市榔槿坞铁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垚金锌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榔槿坞铁矿有限公司(原富阳市榔槿坞铁矿有限公司),杭州万洲矿泉水有限公司,浙江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钱增红,朱琴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844-5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丁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中骐、吴彧,该分行员工。被告:杭州垚金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定代表人:钱增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富阳榔槿坞铁矿有限公司(原富阳市榔槿坞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定代表人:钱增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万洲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定代表人:郭建洲。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俞佳,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定代表人:钱增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向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富阳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定代表人:唐政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傅林祥、金奋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增红,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朱琴儿,女,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俞佳,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垚金锌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榔槿坞铁矿有限公司、杭州万洲矿泉水有限公司、浙江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钱增红、朱琴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杭州垚金锌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榔槿坞铁矿有限公司、杭州万洲矿泉水有限公司、浙江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钱增红、朱琴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87元,减半收取为234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8443.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彭小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