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郜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郜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民特5号申请人郜鸣,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攀煤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人郜鸣要求宣告程玉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程玉珍,女,193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攀煤集团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系申请人郜鸣的母亲。申请人诉称:2014年7月被申请人因脑梗塞、三级高血压、二型糖尿病入住攀枝花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入院20天后即丧失意识,无法交流,病情逐渐加重致脑梗死,呈植物人状态至今已有两年有余。2016年9月19日,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程玉珍鉴定为:1、脑梗死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植物人状态;2、被鉴定人程玉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及殡葬证、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受理申请后,调查了被申请人的女儿郜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程玉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郜鸣为程玉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