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10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期间,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中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小珊、代理检察员蒋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的某一天,被告人黄某以撬锁方式进入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二经济社上头新庄八巷1号一民居内,窃得被害人杨某现金30余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去到上址,盗窃被害人杨某现金56.5元后准备从楼顶逃路,后被杨某当场抓获。2016年4月6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屋村上头新庄八巷1号抓获被告人黄某。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入室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提出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某在实施第二宗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黄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湖南省蓝山县公安局土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穗司鉴字20130200100664号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对案发现场、起获赃物的照片签认、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起获的赃款的照片签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盗窃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黄某已经着手实施第二宗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湖南省蓝山县公安局土市派出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系湖南省蓝山县土市乡人,无户籍信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推断被告人黄某当时的骨龄为15.6±0.5岁。结合全案证据,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黄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法定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违法所得30元给被害人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卫英人民陪审员 毕钊良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阳秋林曾敬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