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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肖晓蕾与单宝祥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晓蕾,单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829号申请执行人:肖晓蕾,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单宝祥,男,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肖晓蕾与被执行人单宝祥离婚纠纷一案,(2015)黄民初字第9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72229.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38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同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