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宫显虎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显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8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显虎,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户籍所在地喀喇沁旗,现住喀喇沁旗。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显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刚、张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显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宫显虎在喀喇沁旗锦山镇金峰铜业西墙外史某家,处理张某与史某等人纠纷一事过程中,被告人宫显虎与王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致使王某右上肢受伤。2016年1月29日,经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右上肢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显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宫显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宫显虎在喀喇沁旗锦山镇金峰铜业西墙外史某家,处理张某与史某等人纠纷一事过程中,被告人宫显虎与王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致使王某右上肢受伤。2016年1月29日,经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右上肢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2月6日,被告人宫显虎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万元,王某对宫显虎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23日21时许,史某向喀喇沁旗公安局报案称,有人到其家中闹事,要求查处。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2月4日23时许,喀喇沁旗公安局锦山派出所民警到宫显虎家将其抓获,拘传至派出所接受讯问。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23日晚上,他和史某一家三口及其他朋友在喀喇沁旗锦山镇一个饭店吃饭,史某等人正在喝酒时,接到一个电话,史某说家里有点事,让他开车送一下。他开车拉着史某、史某妻子延某、史某儿子史某1到史某家门前,看见一个穿迷彩服的醉酒胖子(张某)说要去史某家取暖。史某问这个胖子为什么敲其家窗户,劝也不离开,这个胖子不吱声,还是不走。这时,史某的女儿史某2从屋里出来说这个胖子砸玻璃和门,劝不走。史某打电话报了警。这个胖子知道报警后,躺在地上耍赖,拿砖头往自己的身上打。他用手机给胖子录像。后来,这个胖子给“宫老四”(宫显虎)打电话,说自己被打了。过了几分钟,宫老四及其妻子到了,他说胖子敲窗户、敲门的事,宫老四与他吵起来。宫老四不知用什么打他右胳膊一下,他当时感觉疼得厉害,宫老四接着又打他右胳膊三下,后来被人拉开了。他的右胳膊被打伤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3日20时许,他在喀喇沁旗锦山镇蒿松沟村宫老四(宫显虎)农家院喝了半斤多白酒,去锦山镇尚泽足疗城休息。走到金峰铜业二冶墙外西侧的加水点,要喝水,并要进屋暖和一下。他敲门,里面没人给开。过了一会,过来几个人问他是干啥的,他说找水喝,进屋取暖,他们之间发生争执。过了一会,宫显虎及其妻子董玉霞开车过来了,宫显虎与这几个人说话,他就去马路对面了。5、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3日21时许,他在饭店和朋友吃饭,他女儿史某2打电话哭着说有人在他家门口闹事,让他快点回去。他和妻子延某、儿子史某1坐王某的车回家,到家门口看见墙角有一个身穿迷彩服的胖男子(张某)。他问为什么敲门、敲窗户,劝不走,这个胖男子说要进屋找水喝,暖和暖和。他和胖男子发生争吵并撕扒几下。他问胖男子是哪的,在哪工作,胖男子说在宫老四的饭店打工。他让胖男子给宫老四打电话,把胖男子接走,之后打电话报了警。胖男子听他报警后,开始耍赖,拿砖头往自己的身上打,在地上打滚,王某拿出手机录像。这时,过来一辆车,宫老四等人下来了。他们说话过程中发生争吵,宫老四看见王某录像,上前与王某厮打,胖男子和他厮打,后来被拉开了。在厮打的过程中,王某右小臂被宫老四打伤了。6、证人延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3日21时许,她和丈夫史某、儿子史某1及朋友王某等人在饭店吃饭,她女儿史某2打电话哭着说有一个男子敲她家的门不走,把史某2吓坏了。她们坐王某的车回到家门口,看见一个穿迷彩服的男子(张某)。她们问这个男子为何敲她家的门不走,穿迷彩服的这个男子不说好听的,还骂人。史某打电话报警后,穿迷彩服的这个男子开始耍赖,躺在地上拿砖头打自己,王某拿手机录像。过了一会,来了一男(宫显虎)一女(董玉霞)。她们双方说话过程中发生争吵,穿迷彩服的这个男子与史某撕扒,后来的那个男子与王某厮打,把王某的右小臂打伤,后来她们给拉开了。7、证人史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3日晚上,他和父亲史某、母亲延某、叔叔王某在饭店吃饭时,他父亲说有人敲他家的门不走,把他姐姐史某2吓坏了。他们三人坐王某的车到他家门前,发现房子西南角有一个胖男子(张某)。他父亲与胖男子发生争执,撕扒几下,后来被他们拉开了。他父亲打电话报案之后,胖男子拿砖头往自己的身上打,王某拿手机录像。胖男子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一会,来了一辆车,下来一男(宫显虎)一女(董玉霞)。双方说几句话,撕扒到一起,王某的胳膊被后来的那个男子打伤了。8、证人史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3日21时许,她和她奶奶刘某、爷爷史庆田在家呆着,听见一个男子(张某)敲门,她们不给开,让这个男子快走,这个男子不离开,继续敲门和窗户,并围着她家唱歌,大喊大叫。她害怕了,就给她父亲史某打电话。过了一会,她父亲史某、母亲延某、弟弟史某1、叔叔王某回来了。她父亲与这个男子发生争执,后来这个男子耍赖,拿砖头往自己的身上打,躺在地上不起来。王某拿出手机录像。过了一会,来了一男(宫显虎)一女(董玉霞),说话过程中与史某和王某发生争执,后来的那个男子看见王某录像,与王某厮打在一起,拿一个东西打王某手里的手机,王某用右手一挡,打在王某右小臂上,王某受伤了。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3日晚上,她和丈夫史庆田、孙女史某2在家呆着,外面有一个男子(张某)敲门不走,一会说要加水,一会说要进屋暖和,把史某2吓哭了。史某2给她儿子史某打电话,让史某快回来。过了一会,史某回来,与这个男子吵吵起来了。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3日20时50分许,他在家休息,宫老四(宫显虎)的妻子董玉霞给他打电话,说其家饭店的厨师在金峰铜业西侧被人打了。他和妻子宫某到现场,看见宫老四、董玉霞、还有那个厨师(张某)正在与史某及其妻子等人吵吵,他劝了一会,就回家了。11、证人宫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3日20时50分许,宫显虎的妻子董玉霞给她家打电话,说其家饭店的厨师(张某)在金峰铜业二冶西墙外与别人打起来了,让她和王某1帮忙把厨师弄回去。她和王某1到现场,看见双方有几个人在一起撕扒,她和王某1劝说几句,就回去了。12、喀喇沁旗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和史某1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宫显虎即是致伤王某右小臂的人。13、喀喇沁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宫显虎致伤王某使用的万德利牌蓝色一部。14、物证(万德利牌蓝色直板手机一部)证实,庭审中经被告人宫显虎指认,该部手机系其致伤王某右小臂时所使用。15、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喀)公(司)鉴(伤)字[2016]10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王某右上肢损伤构成轻伤一级。16、调解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证实,2016年2月6日宫显虎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万元,王某对宫显虎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1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宫显虎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8、视频资料(光盘2张)证实,王某录制部分现场视频资料,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讯问被告人宫显虎及本案案卷材料的情况。19、被告人宫显虎的供述证实,张某是他家饭店雇佣的厨师。2016年1月23日21时许,张某给他妻子董玉霞打电话,说在金峰铜业二冶加水站附近与别人打起来了。他和董玉霞开车到现场,看见张某与史老六(史某)几个人一边吵着撕打在一起了。他上前拉架,王某抓住他的衣领,问他要干啥,他说是来解决事的,不是来打架的,王某拿着手机录像,他与王某撕打,他左手拿着蓝色直板国产手机打王某,后来被别人拉开了。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宫显虎的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显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宫显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显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显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显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国晨审 判 员 朱景玲人民陪审员 金 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