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段萍与赵世勤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萍,赵世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1827号原告段萍,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赵世勤,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段萍与被告赵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世勤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0日,被告以其承揽工程申请银行贷款急需交保证金为由,提出向原告丈夫借款10万元,并称借款次日即予归还。当日下午,原告夫妻二人从银行取出现金10万元当面交给了被告,被告即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但被告并未在第二天归还借款。后原告丈夫打电话催要时,被告言称借款用一个月届满时本息一次归还,并承诺按月息4%计付利息,但被告再次失信,至今找不到本人,本息分文未还,故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归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利息。被告未答辩。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以其承揽工程申请银行贷款急需交保证金为由,提出向原告丈夫赵治君借款10万元,并称借款次日即予归还。当日下午,原告夫妻二人从银行取出现金10万元当面交给了被告,被告即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段萍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今借人:赵世勤。2014年10月10日”。但被告并未在第二天归还借款。后原告丈夫多次打电话催要时,被告承诺借款用一个月届满时本息一次归还,但被告再次失信,至今下落不明,本息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被告在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并未按承诺归还借款,被告的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的请求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世勤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段萍借款10万元;并从2014年10月10日借款之日起至归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60元,由被告赵世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林虎人民陪审员 脱 敏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缪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