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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虹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井仁诉被告张凤莲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仁,张凤莲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刘井仁,男,194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锦州市凌河区锦铁里*****号。身份证号码:3729261946********。被告张凤莲,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锦州市古塔区长江里****号。身份证号码:2111211955********。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井仁诉被告张凤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张凤莲现居住地址不准确,查无此人。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井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蕾人民陪审员  李双人民陪审员  宋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