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谈刚荣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某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2016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瑞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5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瑞昌市检察院批准,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喻君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初,被告人谈某某在其家中一楼卧室内,先后多次容留谈某甲、谈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已供认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谈某甲、谈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谈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义树人民陪审员 陶才龙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秀秀 来源:百度“”